1.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3.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全部價款的五分之壹,經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使用費。
4.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能對樣品質量作出說明。賣方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描述的質量相同。
5.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藏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應當符合同類的通常標準。
6.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未表明是否購買標的物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出售、出租標的物或者就標的物設立擔保物權的,視為同意購買。
7、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的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銷售合同怎麽審核?
壹、審查合同主體,不僅要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二、回顧買賣標的物(商品)的基本情況;
第三,復習標的物的數量和計量方法;
第四,審查標的物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
第五,審查標的物的包裝方法和要求;
六是產品價格、付款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交貨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是評審合同中是否約定了驗收或檢查的標準、方法和日期;
第八,審查結算方式是否約定;
第九,審查違約責任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
第十,審查合同的簽署、簽字、蓋章。
綜上所述,民法典沒有規定買賣合同屬於哪種合同,但是買賣合同屬於允諾合同,在雙方自願簽訂時成立。買賣合同也屬於有償合同和雙邊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95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596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語言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