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明確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必須公正公開。由於行政機關在處罰上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處罰程度的選擇可以根據情況而定。為了防止在具體處罰中不公平地損害當事人的權益,在立法和執法中應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公正是指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查明事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實施處罰時必須做到: (壹)依法嚴格執行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必須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並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在處罰過程中,行政機關不得有任何偏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處罰相對人有壹定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堅決防止和打擊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等腐敗行為。凡違反法律規範的行政處罰目的、程序和方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依據不當的,不得執行。⑵行政處罰必須合理。行政處罰必須從大局出發,符合行政管理的目的。行政機關不得以增加工作任務為目的,增加行政處罰,使其可以減免處罰,或者增加罰款的適用。行政處罰機關不得因被處罰的相對人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處罰。執行刑罰時,應當保障被處罰人的最低生活需求。行政處罰應當在合理的限度內,即合法合理。公開是指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既要讓被處罰人知道,又要讓廣大人民群眾知道,使行政處罰處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3)行政處罰的法律規範必須公布,讓廣大人民群眾知道,涉及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向全國公布。行政處罰法律規範在不同行業、不同層次的行政法規編纂中不可或缺。行政處罰法規匯編或匯編工作也應加強。全面加強行政處罰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使廣大人民群眾知法守法。(4)行政處罰必須公開,讓人民監督行政機關,具體的行政處罰必須公開。無論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都應當公開違法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和具體處罰決定。壹切都要依法辦事,允許被處罰人申辯和質證,也允許廣大人民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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