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債權是否對抗財產權
物權優先於債權是壹般原則,但也有例外。比如不動產的租賃,在各國民法立法中屬於債權,但大多規定租賃物的使用權優先於租賃物受讓人的所有權及其在租賃物產生後產生的物權。
物權是對世界的權利,是絕對的權利。而債權是相對人權而言的權利。即享有財產權的人,其余業主對財產負有不作為的義務,不得侵犯財產權。債權僅對債務人生效,對其他人無效。因此,物權優先於債權。
二。申請擔保權益的特別程序
我國現行民法典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只能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實現。通過訴訟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復雜,耗時長,不利於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從以前的訴訟方式逐漸演變為現在的非訴訟方式,大大簡化了程序,縮短了時間,降低了成本,極大地保護了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管轄法院,即由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我們認為,“註冊地”是壹個兼具行為屬性和身份屬性的概念。本著更有利於確定管轄和便於解決爭議的原則,壹般認為應強調“註冊地”的身份屬性,負責註冊的機構住所地更為確定,註冊行為發生地可能因各種原因導致行為處於變更過程中。因此,以註冊機構住所地基層法院管轄為宜。
為了實施不動產統壹登記,各地都成立了不動產登記局(多為省級,作為國土資源廳下屬的二級局)或不動產登記中心,有的地方還設有地方不動產交易中心履行相應職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