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那麽雙方的勞動關系就在此時產生。勞動關系不能輕易解除,也不能解除。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也是如此,除非用人單位涉嫌違法。那麽勞動關系中常見的糾紛有哪些呢?下面小編給妳詳細解答。
壹、勞動爭議
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義務產生分歧而發生的爭議,也稱為勞動爭議。壹部分是既有權利糾紛,即因勞動法的適用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有內容產生的糾紛;有些是因要求新的權利而產生的糾紛,有些是因工作條件的制定或改變而產生的糾紛。
二、勞動爭議有哪些分類?
常用的勞動爭議分類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勞動爭議根據是否含有涉外因素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和涉外勞動爭議。
2.根據勞動爭議的內容,可以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
3.根據涉及的員工人數可分為集體糾紛和個人糾紛(3人以上為集體糾紛,3人以下為個人糾紛)。
4.根據勞動爭議的對象,可以分為勞動合同履行爭議、辭退爭議、辭職爭議、工資爭議、保險爭議、福利爭議、培訓爭議等。
三、勞動爭議主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主要包括:
1.因企業辭退、退市、辭退員工、自願辭職等產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法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勞動爭議主要包括: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摩擦,產生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及時調整。勞資糾紛的主要原因是雙方的利益沖突。至於勞動關系中常見的糾紛,文章在邊肖的文章中已經明確提出。如果想了解更多的知識,可以再咨詢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