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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依據是什麽?

書面勞動合同所衍生的勞動關系的部分責任和義務是受法律保護的,尤其是解除勞動合同所涉及的經濟補償,更是員工自身不能忽視的。事實上,在《勞動合同法》中,提到的是勞動合同終止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可能有些員工對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是特別清楚。1.勞動合同解除前12月平均工資的依據是什麽?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員工離職有哪些註意事項?簽訂離職協議時的細節處理1。協議中明確了誰申請解除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不需要經濟補償;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需要向員工支付壹年壹個月的標準經濟補償金。2.經濟補償問題涉及經濟補償的,根據最高法院《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就經濟補償達成壹致,不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也可以認為有效。3.補償事項項目處理協議中最好列出所有補償事項,或者有“包括但不限於”“今後無其他糾紛”等表述,以便壹次性解決。4.通知程序需要到位。通知程序最重要的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情況,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違紀,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況。這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應當賠償的經濟標準。其中提到,員工在公司工作未滿壹年的,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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