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口供的法律效力較低,而錄取筆錄的法律效力較高。這些差異對於保證證人陳述的準確性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非常重要。
錄取口供和做筆錄是法律程序中常見的兩個步驟,兩者在目的、過程和法律效果上存在壹定的差異。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錄取口供是在刑事偵查開始時獲取證人或嫌疑人的口頭陳述,而錄取筆錄則是記錄證人或當事人在法庭或其他法律訴訟中的陳述和證言。錄口供壹般發生在偵查階段,做筆錄發生在庭審過程中。錄取口供的法律效力較低,而錄取筆錄的法律效力較高。這些差異對於保證證人陳述的準確性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非常重要。
2.口供和筆錄在法律證據的收集上有明顯的區別。錄取口供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警察或偵查人員口頭記錄被訊問人的陳述和口供。這種方式比較方便,可以快速獲取被訊問人的口頭陳述,但同時也存在記憶不穩定、難以評估口頭陳述可信度等問題。
綜上所述,做筆錄是指在偵查過程中,警察或者偵查人員將被訊問人的陳述、供述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這種方式更加正規和規範,有利於維護證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但也需要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完成。因此,根據具體的情況和需求,選擇合適的取證方法,保證證據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218條
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核對,並向沒有閱讀能力的人宣讀。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補充或者更正。訊問筆錄經被訊問人確認無誤後,應當在訊問筆錄上註明上述筆錄經本人核對無誤並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