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有保守傾向,法律有不能及時回應的缺點。
2,法律不可能窮盡所有的社會現象,所以會有疏漏。
3.法律語言帶來了標準難以統壹的問題。
4.法律從管理到強制,從控制到壓制,都存在著潛在的危險。
5.執法的高成本。法律總是非常依賴於它的外部條件。
擴展數據:
此外,法律作用的局限性還有:
1,法律調整的範圍和深度是有限的,因為:法律只能調整人的外在行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行為根植於思想,法律解決不了行為的根源。思想問題最終還是要用其他方式解決。法律只規範人的某些行為,而不是所有的行為。友情、愛情、信仰都不適合被法律調整,尤其是被法律強制。
2.法律可能會有空白或漏洞,因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無法預測未來會發生的所有社會關系,所以法律必然會有空白或漏洞。法律應該是穩定的,但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卻是頻繁變化的。面對社會關系的頻繁變化,立法難免滯後,會出現法律空白。
3、法律可能是剛性的,因為:法律應該是普遍的、壹般的,而壹般的法律概念可能無法涵蓋復雜的現實世界,所以法律可能不是GAI而存在漏洞。亞裏士多德說:“法律考慮的是大多數情況,即壹般和壹般情況,但法律不能解釋特殊情況;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往往是不公平的。"
4、法律可能是不確定的,因為所有的法律規範都是用語言表達的,而語言是模糊的,所以法律可能是不確定的。
5.形式化和程序化是法律的重要屬性。雖然程序化有助於限制公權力,從而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但追求形式化、程序化可能會以犧牲實體正義和個體正義為代價。
6.法律與事實的對應問題,人力無法完全克服。法律適用者面對的事實永遠是“過去的事實”,認定和確定事實的過程實質上是法律適用者將“過去的事實”還原為“現在的事實”。而且由於人的理性的限制,還原的過程並不是壹個完全等價的過程,而是壹個不斷逼近的過程。
法律適用過程中的事實是有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而不是真實的客觀事實,所以會因為事實認定的錯誤而出現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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