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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食品檢測不能代替常規食品檢測是怎麽回事?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關於規範食品快速檢測方法使用和管理的意見。意見指出,快速食品檢驗不能替代食品檢驗機構利用常規實驗室儀器設備開展的食品檢驗活動,不能用於食品安全監管中部署的食品抽樣檢驗。

意見提到,食品快速檢驗是指使用快速檢驗設施設備(包括快速檢驗車輛、房間、儀器、箱子等)的行為。)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快速檢驗方法,對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中的某種物質或指標進行快速定性檢驗。速食檢驗主要適用於禁用農獸藥、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禁用藥物、非法添加物質、生物毒素等的定性檢測。檢測主要針對食用農產品、散裝食品、餐飲食品、現場制售的食品。對於預包裝食品,原則上以實驗室常規檢驗為主。

意見指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專項整治、活動保障等現場檢查工作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快檢方式進行抽查。監督人員應嚴格按照快速檢驗方法的使用要求進行操作,並詳細記錄使用的快速檢驗產品的品種和名稱、數量、檢驗項目、檢驗日期、檢驗方法、檢驗人員姓名、檢驗結果、生產廠家、產品型號和批號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對被檢食品的快檢項目結果負責。

意見要求,現場快檢結果為陽性的,被抽查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應當暫停相關產品銷售,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跟蹤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防控風險。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對快檢結果無異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置;如對快速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或應收到檢驗結果後四小時內申請復驗。復驗不得采用快速檢驗法。

意見很明確。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省會城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發布的《食品快速檢測方法評價技術規範》和相應的快速檢測方法的要求,通過盲樣檢測、平行送實驗室等方式,對在用和擬采購的快檢產品進行評價。評估結果顯示不符合國家相應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或者不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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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討論起訴意見書的概念、功能、結構、撰寫內容和方法。

    起訴意見書是指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的案件中,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起訴意見的法律文書。

    起訴意見書是對公安機關審結的案件的總結和結論。也是公安機關請求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法律文書,也是檢察機關審查案件的依據和依據。它標誌著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結束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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