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的保護,參照肖像權保護適用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姓名的許可等。應參照適用肖像許可的相關規定。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肖像權保護的相關規定。基本上可以理解為聲音的保護和肖像權的保護是同等對待的。理論上,聲音和人像識別個人的原理基本相同。聲音的識別類似於人像,主要是通過人特有的感知、記憶、聯想等思想活動來實現的。區別在於前者是視覺器官感知的,後者是聽覺器官感知的。類似於肖像可以被復制並用於壹些商業活動中,聲音也可以通過錄音等方式投入商業領域,產生與肖像類似的使用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23條名稱等的許可。應參照適用肖像許可的相關規定。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肖像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壹千零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第壹百零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塗汙、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1022條當事人對肖像使用許可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壹方可以隨時解除肖像使用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當事人對肖像許可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所有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