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不能在缺席的情況下被定罪。同樣,任何人都不應因懷疑而受到懲罰;....."讓罪犯逃脫懲罰比無罪釋放要好."沒有人會因為他的想法而受到懲罰。●舉證責任在於陳述事實的壹方,而不是否認事實的壹方。●量刑時必須始終考慮罪犯的年齡和經驗不足。●強迫和恐懼完全與自願同意背道而馳,自願同意是誠實契約的基礎;允許任何這樣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父親的犯罪或懲罰不能玷汙兒子的名譽,因為每壹方的命運都取決於他自己的行為,任何壹方都不能被指定為另壹方所犯罪行的繼承人。*不允許婦女參與任何公共服務;因此,他們不能擔任法官,或履行地方官員的職責,或提起訴訟,或為他人擔保,或擔任律師。未成年人也不得參與公務。每個人都應該撫養自己的後代;任何認為自己可以拋棄孩子的人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如果父母或監護人將孩子遺棄致死,在孩子出於同情被他人解救後,原父母或監護人無權得到孩子,因為任何人都沒有理由主張壹個被他遺棄的孩子仍然屬於他。代代相傳的習俗應該得到尊重和遵守,不應該被低估,但其效力不應淩駕於理性或法律之上。●刑訊是用來查明犯罪真相的,但不應該是首選。所以,首先要求助於證據;如果當事人涉嫌犯罪,可以通過刑訊逼供迫使其供認自己的同謀和罪行。當幾個罪犯卷入同壹個案件時,對他們的審判應該從膽小的和年輕的開始。●不得對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酷刑。.....但涉及到與王子有關的叛國罪,如果需要提供證詞,為形勢所迫,所有人都應該毫無例外地被拷問。●酷刑不應完全服從原告的要求,而應以合理適度為原則。說到自由,如果當事人的社會地位有爭議,就沒有必要通過拷問來尋求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