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航MH370失聯三年多。隨著索賠訴訟在中國提起,這壹全球性事件再次回到了“風暴眼”。165438+10月20日,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召開庭前會議,家屬要求馬航等5名被告進行民事賠償,金額從10萬元到7000萬元不等。
但據新京報報道,索賠之路並不順利:馬航、馬來西亞國際航空有限公司、波音公司、與飛機發動機相關的勞斯萊斯控股有限公司、安聯保險集團均拒絕承擔責任,並在法庭上提交了相關證據,令家屬感到失望。
根據《蒙特利爾公約》1999定義的“無限責任”,只要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發生在航空器上,或者發生在上下航空器的過程中,承運人不得免除責任,每位旅客可獲得不超過11.31.00萬歐元的特別提款權。
當然,根據蒙特利爾公約,還有另壹種過錯責任賠償。《公約》第21條規定,損失不是由於承運人或者其雇員、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行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或者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額外責任。
如果馬航能夠證明失聯是由其他外部因素造成的,或者自己沒有過錯,那麽馬航不需要承擔額外的賠償。如果存在過錯,航空公司將承擔無限責任。
如果失聯乘客親屬選擇國內訴訟,既可以使用國際公法作為準據法,也可以援引國內法,特別是《侵權責任法》中“兩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且每個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早在2065438+2005 65438+10月29日,馬來西亞民航部就宣布馬航MH370航班墜毀,並推定機上239名乘客和機組人員全部遇難。現在提倡“錯過”來拖延,顯然是牽強的。馬航國際作為“繼承者”,雖然“轉型”了,但繼承了原馬航的財產和其他權利,也應該繼承債務訴訟,是合格的法律責任主體。除了馬航,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飛機或飛機的發動機與事故有關,相應的公司和制造商的法律責任也不會落空。
但安聯保險在法庭上稱“其不是馬航的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可能與事實有出入。據媒體報道,德國安聯集團是接受馬航失事客機理賠的主要再保險公司,承保範圍包括飛機機體(對飛機本身的保險)和責任保險(包括乘客責任險和第三方責任險)。
平心而論,被告人在法庭上維護自己的利益,拒絕承擔責任,是壹種普遍現象。但是否承擔法律責任,要看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對於相關責任方來說,法律責任最終是逃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