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是指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唱片、激光視盤、膠片、幻燈片等信息存儲介質。第三條個人攜帶、郵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進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監管。沒有禁止進出境內容的,以自用合理數量放行;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應當返還。第四條有下列內容之壹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1,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關規定;詆毀國家現行政策;誹謗中國* * *生產黨和國家領導人;煽動顛覆、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制造民族分裂;鼓吹“兩個中國”或“臺灣省獨立”。
2、對性行為或淫穢行為的具體描述;
3.宣揚封建迷信或者兇殺暴力的;
4.其他的對中國人民的政治、經濟、文化、道德都是有害的。第五條旅客攜帶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禁止入境。
禁止將散發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郵寄入境。第六條有下列內容之壹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列於本規定第四條。
2、涉及國家機密。
3.出版物上印有“內部發行”和“國內發行”字樣。
4、國家頒布的《文物出境鑒定參考標準》規定禁止出境的古籍和其他有文物價值的物品。
5.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出境的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第七條個人攜帶、郵寄禁止進出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由海關予以沒收。
未向海關如實申報、拒絕接受海關檢查或者逃避海關監管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第八條個人攜帶、郵寄含有本規定第四條第(二)項所列內容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進出境的,除沒收外,由海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主動向海關申報的,免交罰款。
2.走私淫穢印刷品(如繪本、書刊、撲克等。)不滿10張(副)的,淫穢錄音錄像、幻燈片不滿10盒(張)的,或者淫穢照片、圖片不滿50張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走私淫穢錄像制品五盒以下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4.走私淫穢印刷品或者淫穢音像制品,數量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數量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15日發布的《海關關於個人攜帶、郵寄印刷品進出境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