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12世紀以來,西歐各國出現了學習和采納羅馬法的熱潮,史稱羅馬法“復興”。羅馬法已經成為許多國家普遍適用的法律,凡是地方習俗和皇家法令沒有規定的,都可以引用。羅馬法已經成為西歐國家的重要補充法律。同時,法律也得到了發展。羅馬法復興、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構成了中世紀西歐的三大改革運動,從經濟、政治和思想上為資本主義制度的誕生準備了條件。
2.查士丁尼編纂手稿的發現只是這場運動的直接原因,這是壹個偶然,其根本原因是社會經濟關系發展的客觀需要。從自給自足和封閉的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的過渡產生了許多需要調整的新關系。當時西歐國家現有的法律,包括習慣法、商法、城市法、教會法和王室立法,都不能滿足客觀需要。作為壹個整體,中斷了五六個世紀的羅馬法成為了社會所需要的現成法律,因為羅馬法是資本主義社會以前調整商品生產者之間關系的最完備的法律,能夠滿足西歐國家壹般財產和契約關系的需要。羅馬法在西歐的復興不是偶然的,而是西歐封建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的要求,這也是由羅馬法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
二、羅馬法復興的意義
1,有利於民族團結國家的形成。羅馬法為加強王權、消滅割據勢力提供了法律武器;形成了世俗法學家階層,取代了教會僧侶的地位;使商品經濟順利發展。
2.它促進了法律的發展。有註釋法學派、批判法學派和法國法學大師,英國和大陸國家繼承羅馬法的差異,形成了西方兩大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劃分。它為資本主義經濟的增長提供了現成的法律形式。
3.為新興資產階級的反封建鬥爭提供了思想武器。新資產階級在17和18世紀創立的近代自然法理論可以追溯到羅馬法學家關於自然法的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來源於羅馬法私法關系中自由人平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