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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要錢算敲詐嗎?

壹般來說,情侶分手,壹方向另壹方索要分手費,不能算敲詐勒索。法律規定敲詐勒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情侶索要分手費時,往往是壹方認為自己的青春被耽誤了,想要對方賠償,不屬於無故索要財物。。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數額達到較大門檻的,或者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的,可以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二、分手費是否屬於敲詐勒索應從以下幾點認定:

1,敲詐壹般是針對非法占有,情侶之間的分手費通常是壹方認為自己的青春被耽誤了,另壹方要補償自己,而不是無故索要財物;

2.敲詐勒索是指行為人采用威脅、勒索、恐嚇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交出財物。情侶索要分手費往往比較尷尬,難免會要求壹方說壹些氣話,比如說妳不交分手費,我就按我說的做。但是不能簡單的認為這是敲詐,因為敲詐的數額是有規定的;如果壹方以威脅、要挾等手段向另壹方勒索分手費,且數額達到2000元以上,則屬於犯罪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即使對方在索要分手費時使用了威脅或勒索手段,但如果妳只索要500元的分手費,妳也不能說對方在勒索。

第三,“分手費”不受法律保護:

1.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在判斷某壹法律行為的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時,首先確認現實生活中存在相應的公序良俗。其次,在確定公序良俗的內容後,確定有爭議的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進而確定其效力。

2.“分手費”的提法恰恰違背了平等和意思自治的原則。壹方以支付“分手費”作為結束雙方關系的條件。即使在沒有任何強制的情況下,對方的意思自由也不可避免地處於強制狀態,這就必然導致雙方地位的不對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自然受到質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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