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是指行政機關擬作出部分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壹)罰款數額較大的;
(二)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沒收非法財物價值較大的;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1.警告: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秩序的行為予以譴責和警告。其目的是通過對違法者給予精神上的懲罰,宣告他們已經觸犯了法律,使其以後不再觸犯法律,否則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2.罰款: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實施的行政處罰;
3.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對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強行剝奪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所有人的處罰方式;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要求從事非法生產經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生產經營的壹種處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