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原則已經寫入我國憲法,但公眾真的信任法治嗎?執法者對法律有執著的信仰嗎?為什麽上訪者會放棄法律程序,尋求上級部門的介入?諸如此類,即使沒有答案,我們也可以從各種社會、法律、政治現象中觀察人們是如何對待法治的。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律為準繩,作為判決依據的事實也是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可見,法院是壹個浸淫在法律中的機制,所以公眾對司法的信任程度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法治的公信力。
“中國有句古話,“公生明,廉生威”,也是關於公信與權威的問題。公信力的獲得看似取決於公眾的理解和接受,但合理的司法判決才是公眾理解和接受的基礎。蘇軾的詩裏說“理是理,而非勢”就是這個意思。
裁判如此,整個法治也是如此。只有把法治當作壹種信仰,才能出現“理性”。雖然法律專業人士都從學術和專業的角度來爭論法治和司法寫作,但它們無處不與社會生活和人生哲學有關。而且從另壹個角度來說,由於法院的職責是用法律手段解決社會生活中的各種法律糾紛,所以可以寬容地相信法治。
壹些研究認為,程序公正是公信力的根本來源。程序公正包括四個因素:
壹是人際尊重,即當事人在訴訟中得到司法官員的尊重和禮遇,權利能夠得到保障,人格尊嚴能夠得到維護;
二是中立立場,即法官保持中立、公正,只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不受其他幹擾;
三是參與性,即當事人可以直接或間接向裁判表達自己的觀點;
第四,值得信賴,即裁判充滿善意,公正,真誠的關註妳的需求,考慮妳的理由。
司法公信在中國的地位如何?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看到權威的評估,但總體感覺是司法公信不容樂觀。這種不盡如人意的公信狀況也可以從壹些現象中判斷出來。比如,法官經常抱怨“婆婆”太多,案件處理不了,而法院外的公眾則抱著不管找誰,只要解決問題就行的態度“去醫院”。其他國家機關和黨政領導也理直氣壯,說做妳的“婆婆”自然“有道理”。
這種千絲萬縷的串聯關系,似乎是在追求壹個積極的目標,那就是正義和依法辦事。然而,造成這種狀況的深層次原因是對法治缺乏信任。結果,為追求積極目標而采取的行動卻朝著與積極目標相反的方向航行,從而進入惡性循環。
另壹個最能體現法治信仰缺失的問題,是時下流行的“涉法信訪”。不可否認,通過信訪解決問題在壹定程度上有利於建立法治的公眾信任。然而,信訪如此興盛的壹個重要原因,恰恰是對法治的不信任。那是壹個持續不斷的原因,也是信訪機制最大的教訓之壹。
關於如何將法治培育成公眾的信仰,壹篇散文難耐,但有壹點是明確的:樹立權威可以主動,獲得公眾信任只能通過采取法治措施後的緩慢轉化來實現。公信不是靠命令和強制就能獲得的,而是靠“綜合治理”和法律程序中各主體的努力才能贏得人心。
信仰法治是對公眾的教育。但如果公眾不信任法治,也不能怪公眾。決策者和執法者只有做好所有的“前提”工作,才能期待法治成為公眾信仰的那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