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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離婚證是什麽顏色?

離婚證2011為綠色,從2014 1變為紅色。

離婚證是男女雙方依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件,壹般由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出具。離婚登記應當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1.申請離婚的雙方必須是已經登記結婚的合法婚姻當事人。如果他們非法同居,事實婚姻雙方無條件申請離婚登記。因此,任何沒有結婚證或婚姻關系證明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二、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民法通則》規定,年滿18周歲,精神狀態正常,能夠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由其代理人以訴訟離婚的形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

三、離婚申請書是雙方當事人申請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完全發自內心的,排除了壹切外界的阻礙和幹擾。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向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

四、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子女的撫養或對困難壹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了這壹承諾。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離婚登記申請。離婚是家庭和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的法律行為。它涉及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利,是壹項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禁止請人代理或代替,真正維護當事人的壹切利益。

擴展數據:

《婚姻法》第三十壹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屬自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時,就會出具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十五條:“離婚協議應當明確雙方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對夫妻壹方有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以及其他約定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並註銷其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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