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命權
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也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都是保護幼兒的生存權。
2.受教育權
中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也規定:“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我國《教育法》第九條在總則中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所有上述規定從法律上保障了幼兒受教育的權利。
3.受尊重的權利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給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和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或者銷毀;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檢查追查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和電子郵件。”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4.安全權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5.人身自由權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每個公民都有人身自由的權利,所以學生也有權利支配自己的人身自由和行動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