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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是否應該先救人再保護現場?

救人和保護現場並不矛盾。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有人員傷亡,對方可以在搶救傷者前,對事故現場進行拍攝並留下必要的證據,然後將傷者送往醫院搶救。

事故發生後,是先救人還是先保護現場?臺安縣人民法院近日壹審判決了這樣壹起案件。在交警部門認定“未保護現場的事實無法查明”,認定施救方司機負事故全責後,法院判決司機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

2010 7月15日上午9時許,臺安縣黃沙鎮村民李正常駕駛壹輛客車,突然從右前方鄉村公路上駛出壹輛兩輪摩托車。雖然李采取了緊急措施,但兩車還是相撞了,摩托車駕駛員張某當即倒在了血泊中。來不及多想的李某駕駛客車將張某載至醫院搶救,並支付了醫藥費。由於搶救及時,張脫離了生命危險。李隨後駕駛該客車返回事故現場。此時,距離事故發生已經過去了4個小時。

臺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經過現場勘查取證,認定李某是積極救助傷者,但仍需承擔全部責任。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

對此,李辯稱,傷者突然駕駛摩托車上快車道,應負主要責任。但李的說法無法得到證實。現場沒有明顯的剎車痕跡,他也沒有在現場做任何標記,就用事故車輛運送傷員,破壞了現場,妨礙了取證;事發4小時後,李回到事故現場,在醫院撥打122報案。他的所作所為違反了法律。

因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傷者張某將李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約26萬元,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李在事故發生後離開了現場,但他的目的是積極幫助受傷人員,避免他們的生命和健康遭受更大的損失。這種行為是社會公序良俗所提倡的。”主審此案的法官認為。

雖然李某因未能保護好事故現場而無法認定事故責任,但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減輕了李某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酌情確定李某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小客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1.28萬元;李賠償5.7萬余元。

遼寧惠多律師事務所周律師認為,救人和保護現場並不矛盾。出現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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