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的意外傷害(或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壹種定性的行政確認,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是否認可無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拒絕認定工傷且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不是必經程序,人社局應當受理。
法律客觀性:
公司不承認怎麽辦?《工傷管理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確認勞動關系後,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壹、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表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職工的受傷程度。工傷認定申請表的統壹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下列情形提供相關證明材料:(1)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二)因機動車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認定工傷的,應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三)非因工負傷的,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因工死亡的結論,申請宣告死亡。(4)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原因在48小時內突發疾病或死亡的,提供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交相應的市級派出機構或者設區的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六)因戰、因公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和醫療機構舊傷復發診斷證明。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書面說明情況。二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關系證明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對象資格的證明。規範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但在現實生活中,壹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並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了保障這些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包括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據此,員工可以提供壹些其他可以證明無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如領取勞動報酬證明、單位同事證明等。三是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後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關於醫療診斷證明有兩點需要把握:壹般情況下,出具診斷證明的醫療機構應當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非協議醫療機構(如為意外傷害員工提供急救的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