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保護人權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沒有法律對人權的確認、宣示和保護,人權要麽停留在道德權利的應有狀態,要麽任其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濟。
國際人權法是國際法的壹個分支,是指在保護人類固有尊嚴的基礎上形成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體系的總和。國際人權法的產生是人權保護國際化的結果,是在1945年聯合國成立後逐步完成的,主要包括各種條約和習慣法,以及各種宣言、規範和決議。
國際人權法既包括主要在聯合國框架下形成的適用於整個國際社會的普遍國際法,也包括聯合國成立後在歐洲委員會、非洲聯盟、美洲國家組織等區域組織框架下形成的僅適用於區域範圍的區域性國際人權法。國際人權法是國際法的壹個分支,是指在保護人類固有尊嚴的基礎上形成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體系的總和。國際人權法的出現是人權保護國際化的結果,是在1945年聯合國成立後逐步完成的。
主要包括各種條約和習慣法,以及各種宣言、規範和決議。國際人權法既包括主要在聯合國框架下形成的適用於整個國際社會的普遍國際法,也包括聯合國成立後在歐洲委員會、非洲聯盟、美洲國家組織等區域組織框架下形成的僅適用於區域範圍的區域性國際人權法。
人權主要通過國內法實現和體現,國家通過國際人權條約促進對人權的保護和尊重,是對國內法和措施的補充。個人直接享有法定權利,即法定人權,主要由國內法規定和完成。壹個國家履行國家人權條約義務的直接結果是通過國內法律和措施保護這些權利。
因此,對人權的保護主要並最終是由壹個國家在其主權下通過其國內法來實現的。
人權本身不是國際法創造的。國際法只是尊重和保護相關權利,或者通過國家間的合作促進其更好的實現。其中,生存權和發展權是最基本的人權。
人權領域的理論和實踐有許多不同之處。人權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必須符合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壹個國家的政治模式或價值觀不應強加給其他國家,人權不應被用作幹涉其他國家內政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