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調查治安案件。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壹百壹十六條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壹)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五條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明知自己無罪而使其受到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對明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或者違反法律的手段立案、偵查、起訴、判決的;
2.明知是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事實或者違法,故意包庇不立案、不偵查、不起訴、不審判的;
3.采用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對罪行嚴重的人從輕起訴,或者對罪行較輕的人從重起訴;
4.立案後以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方法隱瞞事實或者違法的,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超過法定期限中斷偵查或者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或者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判有罪、無罪,或重罪輕判、輕罪重判;
6、其他枉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