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法律關系中體現的權利和義務是壹種現實的權利和義務。
意義
所謂物權義務,就是主體實際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也稱“物權義務”。這種權利是通過主體的主觀努力獲得的,這種義務也必須通過主觀努力來實現,所以有人稱之為“主觀權利義務”。實際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法規運行的結果。
法定的權利義務只有轉化為現實的權利義務才能實現。從勞動法的內容到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勞動權利義務從行為方式到物權、從抽象到具體、從客觀到主觀的轉變。
從行為模式到實際權利義務。“勞動法的內容”和“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這壹特殊社會現象的兩個不同方面,代表了法律現象的兩個不同階段或領域。作為勞動法的內容,勞動權利和義務以法律規範的形式存在。法律規範是壹種行為模式。
作為壹種常見的行為模式,在規範性文件中以“可以做”、“不可以做”、“應當做”的形式規定。事實上,它是人們可以反復適用的壹般行為規則;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它是特定勞動者與特定用人單位之間的物權,是人與人之間實際法律行為的基礎。
特性
勞動法律關系可以分為兩部分,壹部分可以由勞動本位法和權利義務的法律方式直接規定,並根據法律規範所要求的法律事實直接轉化為現實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要素的另壹部分在客觀法中沒有確切的形象。
法律以任意性規範的形式規定,除非當事人表達意願,否則其物權義務的內容無法確定,這需要通過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予以明確。
勞動法教材往往從民法的角度分析勞動權利和義務,總結成壹個簡單的公式:只有權利和利益相關,壹方的權利就是另壹方的義務。事實上,這種觀點只適用於勞動法律關系的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