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損害賠償是多少?
壹般離婚損害賠償不會超過10萬元,法律上也沒有離婚賠償的具體數字規定。在具體判決中,法院壹般會考慮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程度,從而確定離婚賠償的數額。過錯方的行為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越大,賠償金額越大。
這裏所指的損害程度,既包括物質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
(1)物質損害賠償
由於過錯方的過錯行為,使無過錯方持有的財產減少,無過錯方可能損失的利益,如雙方可以期待或者可以期待的利益、人身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傷殘生活補助等。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2)精神損害賠償
在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因素中,法院會對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損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進行評估,如憤怒、恐懼、焦慮、抑郁等。或精神或情感傷害導致的身體疾病。其次,法院還會考慮過錯的類型、動機和情節。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壹般情況下,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法院會受理離婚申請。同時,如果離婚是因為配偶壹方對另壹方的侵犯行為,如通奸、納妾、重婚等。,法律上認為過分和錯誤的壹方應當給予無過錯方壹定的養老金補償。
具體來說,下列情形引起的離婚可以主張賠償:
(壹)夫妻壹方與他人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配偶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這種已婚男女,在與配偶的婚姻關系未解除或配偶未死亡的情況下,再與他人結婚。這不僅包括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但將他人視為夫妻。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通過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對家庭成員進行傷害和破壞的行為。
遺棄是家庭成員不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行為。遺棄壹般發生在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身上。
家庭暴力和家庭遺棄不僅會給受害者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還會損害其健康和人格尊嚴,嚴重時甚至會導致死亡。
對於那些在婚姻關系確立後,家庭暴力等行為對另壹方的身體或精神造成了傷害的案件,實施這種侵權行為的壹方通常需要在離婚時向另壹方支付壹定數額的賠償金,而我國的法律規範並沒有明確規定支付的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章離婚第壹千零九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