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從現行法律來看,“存款”和“保證金”的性質並不相同。“定金”是預先支付的壹部分價款,不具有擔保的性質,而“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有嚴格的成立條件。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作為價款或者收回。因其法律性質不同,在不履行約定時的法律處理上有較大差異:至於“定金”,支付定金的壹方在不履行約定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對於“定金”,如果收到定金的壹方不能履行約定,支付定金的壹方只能要求返還定金,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也就是說,“定金”是有法律效力的,而“押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我們已經進入了商品經濟時代,法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們認為,由於“定金”和“首付款”的法律性質不同,在我們的經濟交往中不能隨意使用這兩個詞,否則可能會引起經濟糾紛。
擴展壹下資料,我們認為“存款”和“存款”不同於演講和演講,不同於衣服和衣服,不同於維生素和維生素。“言”“言”等同義詞可以隨意替換,沒有法律爭議,但“存”和“存”是不壹樣的。換句話說,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定金”和“首付”的含義已經從過去的對等關系發展到現在的密切關系。因此,漢語詞典的釋義要跟上詞義的發展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