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急診報銷比例
參保人在門急診(含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設定為最低支付標準,具體為: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重度殘疾人、中小學生和嬰幼兒300元;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人500元。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壹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支付70%;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6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參保人員在村衛生室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計入起付標準,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80%。
2.住院報銷比例
住院(含急診觀察室觀察)起付標準為:壹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參保居民每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60周歲以上老年人和重度殘疾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壹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9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0%;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0%;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壹級醫療機構)住院支付80%,二級醫療機構住院支付75%,三級醫療機構住院支付6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