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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醫療保險報銷政策

上海44周歲以下職工,個人費用1500元,壹級醫院醫保承擔65%,個人承擔35%,二級醫院醫保承擔60%,個人承擔40%,三級醫保承擔50%,個人承擔50%。45歲至退休,上海市職工個人負擔1500元,其中壹級醫院75%,二級醫院25%,二級醫院70%,三級醫院30%,三級醫院60%,個人40%。

1,門急診報銷比例

參保人在門急診(含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設定為最低支付標準,具體為: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重度殘疾人、中小學生和嬰幼兒300元;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人500元。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壹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支付70%;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6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參保人員在村衛生室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計入起付標準,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80%。

2.住院報銷比例

住院(含急診觀察室觀察)起付標準為:壹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參保居民每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60周歲以上老年人和重度殘疾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壹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9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0%;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0%;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壹級醫療機構)住院支付80%,二級醫療機構住院支付75%,三級醫療機構住院支付6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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