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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買人繳納土地招拍掛服務費是否有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閥字[1995]第6號)第七條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價款以及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費用納入時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統壹規定”,二是“向國家繳納”。土地拍賣傭金由拍賣行收取,屬於市場行為,不上交國家。所以我個人的意見是,支付的土地拍賣傭金不屬於支付的土地價款,也不是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費用,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能計入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同樣,土地服務的交易費用也不屬於支付的土地價款和按國家規定支付的費用,不能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擴展數據

該系統的優點是:

壹是土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掛牌,預防和避免腐敗。土地使用不公開,難免摻雜“幕後交易”。壹些土地使用權主管部門為了個人或小集團的利益,往往借機斂財,富了個人,害了國家,直接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二、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利於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土地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的實施,減少了很多中間環節,大大壓縮了買賣土地的空間。

第三,實行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有利於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動產的分離和土地開發效率的提高。“招拍掛”供地模式有利於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統籌規劃。由於土地儲備制度的實施,政府將在“招拍掛”前逐步將原土地轉為耕地,搬遷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土地開發工作基本完成;

周邊市政建設將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服務將有計劃地配置到位。開發商只要按照規劃要求做好設計圖紙,得到許可,就可以順利開工,可以集中精力提高樓盤的品質和服務,大大縮短房地產開發周期,有效控制開發成本。因此,房地產開發中的土地高效利用成為必然。

百度百科-土地招拍掛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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