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主要用於以下情況:
⑴選民登記;
(2)戶籍;
(三)兵役登記;
(4)婚姻登記;
(5)入學和就業;
(六)辦理公證事務;
(七)前往邊境管理區;
(八)辦理出境手續;
(九)參加訴訟活動;
(十)辦理機動車、船舶駕駛證和行駛證、非機動車駕駛證;
(十壹)辦理個體營業執照;
(十二)辦理個人信用事務;
(十三)參加社會保險和接受社會救濟;
(十四)辦理乘坐民航飛機的手續;
(十五)辦理住宿旅館登記手續;
(十六)提取匯款和郵件;
(十七)寄售物品;
(十八)辦理其他事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根據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或者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第十壹條國家決定換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公民姓名發生變更或者證件嚴重破損無法辨認的,公民應當申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卡;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16周歲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領、更新或者補領新卡。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內並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