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朝:知而不報必受罰。
唐朝的法律已經比較完善了。從此以後,歷代都以唐朝為榜樣,大部分的法律都被遵守。唐代的檢舉稱為“采取違法行為”,是指唐代監察機關和各級官員代表國家糾正犯罪的訴訟行為。
在唐律中,不報是罪。如果妳知道壹個人犯了謀反罪,侮辱了皇家威嚴,但是妳不舉報,那麽不舉報的人就會被絞死。如果妳知道壹個人犯了謀反罪卻不舉報,妳將被流放兩千裏。此外,如果妳知道有人偷竊或殺人,或附近有人犯罪,主管人員會報告。
但是,不要以為到了唐朝,奏報制度就那麽嚴格了。在唐朝,有些人妳是舉報不了的。即使妳是正當的,妳也會被判刑。唐朝有個同居原則,就是除了謀反之類的嚴重罪行,妳得藏起來,不能報。
唐律規定,不如幼者,告長輩。即使妳說的是真的,也認定被告人自首,控告人有罪。至於告祖父母、父母、奴隸告主人者,應處以絞刑,80歲以上10歲以下者,以及身體有殘疾者,基本無權檢舉,在押囚犯壹般不得檢舉他人,除非獄官虐待囚犯或明知他人犯有謀反等嚴重罪行。
2、唐朝:匿名舉報收了50板。
在唐代,舉報時壹定要實事求是,否則,誣告他人坐反,根據誣告他人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就是坐反罪。
除了禁止誣告,唐代還禁止匿名信舉報。違者將被罰50板,或流放2000裏,為他人的抱怨火上澆油。如果與事實不符,還會被罰50板。此外,唐律還禁止越級訴訟,特殊情況下允許直接申訴。按照規定,他們必須自下而上,從縣到州,再到中央。對於越級上訴和政府受理的上訴,
對於案情重大,又因委屈不能申訴的,可以不走程序,直接找中央有關部門甚至皇帝。所以唐律規定了三種直訴形式:邀車架、表情、擊鼓。
但是,請個車架子就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因為沖突中皇帝的儀仗儀式也是重罪。除非受了特別重冤屈的人已經豁出去了,壹般人還是不敢告皇帝的轎子。
而且,為了避免誣告案件的發生,唐朝還實行了壹種特殊的慎告制度——三審,即司法機關要求告發人慎重考慮三次後才能受理。司法官在接受控告之初,就向舉報人說明誣告的責任,並讓其回家考慮。如果他還是堅持舉報三次,就受理了。盡管如此,唐代官員的報告制度仍然太苛刻,懲罰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