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規定從重處罰: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賭博罪的量刑標準: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罪與非罪的區分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以營利為目的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賭博罪的認定:賭博罪的前提是獲利;賭博罪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之壹: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其他犯罪的溫床,社會危害性很大,應當嚴厲打擊。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