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禁止公民做的事情,應該視為許可,政府不應該幹涉。公民的生命、財產、教育、信息和免於恐懼的權利?都是“自然的”、不證自明的合法權利。“自由無禁止”還有兩種比較熟悉的表述——權利無禁止和懲罰無禁止。?“自由無禁止”是常識。正如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所說,“只要不違反公正的法律,每個人都應該被允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前段時間,高校禁止大學生校外租房,是對成人學生合法權利的侵犯。其實高校可以通過減租等優惠措施吸引學生,但不能剝奪成人學生的自由權利。此外,壹些高校也犯了同樣的錯誤,禁止大學生之間的親密行為,如親吻和擁抱。另外,在家看黃片,在野外裸泳,給戀人洗澡,都是可以不禁止的行為。?
但對於以國家權力和政府權力為代表的公權力,則應適用“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任何未經法律明確授予的權力都不是法定權力。最近壹些政府部門公布了“權力清單”,值得稱道。這就讓公眾看到壹個行政部門具體可以行使哪些權力,其他權力是不允許染指的。這意味著政府的權力得到了明確的制約,便於公眾知曉和監督。?
違反“擅自禁止”的例子很多。比如男性罪犯壹旦入獄,監獄就會剃光頭。翻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沒有規定罪犯入監必須剃光頭,也沒有賦予監獄剃光頭的權力。還有壹些警察在抓到重大犯罪嫌疑人後,對其進行遊街示眾,這也是壹種沒有法律授權的錯誤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