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當得利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定事由,他人遭受損失,自己獲得利益。構成不當得利,需要具備以下要件:壹是壹方必須獲得利益;其次,對方因此遭受損失;第三,得與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最後,獲取利益沒有合法的理由。只有同時滿足這四個條件,才能構成不當得利。
二。民法典中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受益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給付;(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而清償債務的。”該條款明確了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同時也列舉了幾種例外情況。
三、不當得利返還的範圍和方式
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已經取得的利益。返還的範圍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的孳息。退貨方式可以是原價退貨,也可以是價格退貨。受益人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利益的義務。
四、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及救濟措施
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主要是返還義務。如果受益人拒絕返還獲得的利益,受害人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依法審理案件,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要求受益人返還所得利益。
總而言之:
不當得利是指無合法理由取得的利益,受益人有返還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例外。返還的範圍包括原物和原物的孳息,返還的方式可以是原物返還或者價款返還。受益人拒絕返還的,受損失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85條規定:
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遭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報酬;
(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
(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