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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切實建立健全婚姻家庭調解機制。借助社會力量化解社會矛盾,中國歷來有重視和諧的優良傳統和調解家庭糾紛的習慣。法律畢竟只是社會規範的壹部分,但不是全部。社會的有效治理需要依靠道德、行業規範和體現良好習俗和美德的農村規章制度。當前,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我們都應該充分重視調解在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和家庭矛盾中的作用。
三
三是加強普法,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從很多家庭犯罪的案例中可以發現,無論是犯罪人還是被害人的法律觀念都比較淡薄,不知道在發生矛盾時如何運用法律武器解決問題或者保護自己。他們往往傾向於用簡單粗暴的方式處理問題,忽視法律救濟。普法活動要貼近社會生活,以人們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法律常識,提高普法的有效性和針對性,註意改變他們的不良行為習慣和交往習慣,如粗暴、酗酒、賭博等,增進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交流,正確處理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也能有效避免和減少家庭犯罪。親密成員之間的沖突並不完全是負面的。如果家庭矛盾和沖突不涉及家庭關系的基礎或者雙方感情沒有動搖,正確處理矛盾可以通過適當發泄不滿或緊張情緒,增進雙方的理解與和諧。當矛盾難以調和時,應盡力避免事態的擴大,並積極尋求外部援助來解決矛盾。
四
四、建立完善的心理幹預和治療機制。
親屬之間的犯罪大多有壹個從量變到質變的“前奏”發展過程,主要表現在家庭瑣事和感情糾紛上。罪犯本質上並不壞。在對親人實施犯罪之前,大多都經歷了壹個心理矛盾和反復權衡的過程。如果此時有專門的心理機構進行必要的心理幹預和治療,類似的悲劇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充分重視心理健康與身體健康同等重要,應逐步建立內部心理幹預和治療機制,或聘請心理醫生為心理病人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心理咨詢和治療服務,幫助他們走出心理困境,減少因心理問題引發的親屬間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