誓言:即誓言,這是紂王在戰前向他的副手們發布的壹個帶有軍事性質的命令。
專利:指的是勸諫,是紂王對下級官員的指示。比如“康專利”,指的是周公決定造反後,來到殷統治的商朝遺民。康舒執政時,周公頒布大法,提出了非常重要的刑法原則和政策,對西周的立法和司法起到了指導作用,影響深遠。
命:就是周王為了某壹件具體的事情,警告他的大臣或者發布命令。它是指導國家活動的重要基礎,所以紂王反復強調“不應廢除共同生活”諸侯大醫在封地頒布的命令也是重要的法律淵源。
此外,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是禮和刑。西周疆域遼闊,曾經在奴隸社會有過高度的經濟繁榮。反映在法律上,則是出現了兩大立法事件:“周公立禮”和呂後立刑。
(A)周公儀式
“禮”這個專有名詞的確立可能是因為的禮制。所謂周公之禮,不是周公個人意誌的立法活動,而是建立在奴隸制的宗法等級制度基礎上,為調整奴隸主和貴族的內部關系,維護其特權而確立的行為準則。
西周開國初期,為適應統治形勢的需要而制禮。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朝以前的習慣法,特別是在精神和原則上為基礎,同時吸收了夏商禮儀制度的有益部分,整理後制定了關於國家制度、調整社會關系和生活水平的禮儀規範。包括政治、經濟、倫理、婚姻、習俗等方面,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訴訟法等法律內容。其實質不僅是確認了周代國家政權和政治生活的基本制度,而且通過法律手段進壹步鞏固了宗法制度與國家政權的融合,因此影響深遠。
西周奴隸制國家在制定了禮之後,法律逐漸完善,禮之禮實際上已經作為壹種積極的規範來調整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周禮是西周法律規範的重要形式之壹。
(二)魯刑
西周到了,國家財政出現危機,命司寇虜侯進行法制改革,制定虜刑。“教夏贖刑,使魯刑”,說明魯侯奉命制定贖刑,不是壹般的刑。呂後的刑罰是對西周政權的法律改革。它通過制定五刑進壹步明確了古代法律理論的淵源,使國家法律與宗法制度的統壹達到了壹種理想的境界,為後來封建法典的制定作出了先導。
呂後受罰的歷史背景不僅僅是掠奪百姓財富,當時監獄管理的腐敗也是處罰的主要原因。因為獄官受賄枉法現象嚴重,不如搞個贖刑,收益歸公。根據《魯尚書行》中的記載,陸行確定的罪刑相適應等刑事政策反映了當時的時代特征,也表明了當時的奴隸制立法日趨成熟。改革的基本精神是貫徹周初“厚德載物,慎刑”的指導思想,強調國家司法的各個方面,從選官到具體執法,都必須慎之又慎,尊重道德。但呂後制定的《呂行》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法律改革。封建時代之所以講周公所制之禮,魯公所制之刑,是因為它為封建國家制定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確立了壹個規則。
此外,與周朝法律不沖突的南朝習慣法,在商朝人集中的地區,仍被允許適用,稱為“伊尹”。另外,作為先王留下的遺產,必須遵循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