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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汙水處理費按照繳費人的用水量征收。用水量通過以下方式批準:

1,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數值為準。

2、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用水量以計量設備計量的水量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24小時額定流量計算。

由於大量蒸發蒸騰,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排汙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經當地縣級以上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照繳費人實際排水量征收汙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征收汙水處理費。

施工臨時排水和基坑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數值征收汙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建設規模征收汙水處理費。

汙水處理費的收取標準應當按照覆蓋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汙泥處理處置成本並有合理利潤的原則制定。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汙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暫時未達到覆蓋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汙泥處理處置成本的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汙水處理費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代收水費,汙水處理費的繳納金額在發票中單獨列明。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收取汙水處理費的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征收的汙水處理費及其水費收入應當單獨核算,汙水處理費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或者挪用。

公共供水企業征收的汙水處理費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代收入庫。

法律依據:《汙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汙水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保障城市汙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汙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汙染防治法》和《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汙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汙水處理費是排水單位和個人按照“誰汙染誰付費”的原則繳納的資金,專項用於城市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以及汙泥的處理和處置。

第四條汙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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