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收養壹個孩子不經過收養法程序,本身就是違反收養法的,即使給錢也是違法的。收養人收取壹定金額的,還可能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要嚴格區分以收養為名出賣親生子女和民間收養。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給本人的背景及原因、是否收取及收取多少款項、對方是否有撫養目的、是否有撫養能力等,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以生育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將孩子賣掉的;
(2)為了金錢將子女“送給”他人,明知對方沒有撫養目的,或者不管對方是否有撫養目的;
(三)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款項,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能夠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收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4條(收養人的範圍)下列個人和組織可以為收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壹百零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送養。
第1098條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1104條收養人自願收養,收養人收養,應當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