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教師的教育懲戒權,終於在爭議中敲定。教育部頒布《中小學紀律處分規則(試行)》,特別明確了六種情形下學校及其教師應當對學生予以制止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以實施教育懲戒;同時也明確了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8種行為。應該說,教育部頒布的教育懲戒規則對教師和學生都是壹種約束,教師在實施教育懲戒權時必須把握好尺度。在過去很長壹段時間裏,老師體罰學生是很常見的。老師體罰或用語言侮辱學生時,往往會說“為了妳好”。家長通常對老師體罰學生的現象習以為常。只要沒有對孩子造成嚴重傷害,“不傷筋動骨”壹般不會追究老師的責任。眾所周知,如果學生經常被老師體罰或侮辱,可能會產生難以忘懷的心理陰影,這對學生的健康成長非常不利。為此,國家後來禁止老師體罰學生,這成了不可逾越的“紅線”。違反禁令的老師會因為體罰學生而受到嚴懲。
禁止老師體罰學生,從壹個極端走向另壹個極端。由於不敢體罰學生,壹些調皮的學生很難管教,以至於課堂吵鬧,嚴重影響課堂教學秩序和教學效果,老師也往往無動於衷。因此,通過立法賦予教育懲戒權的呼聲開始高漲。但是,如果難以界定和控制壹些懲罰措施和限度,教師就很容易濫用懲罰權,變成體罰。所以是社會上壹直爭議的熱點問題。這壹次,教育部在前期廣泛調研和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頒布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回應了社會的關切,為教師在教育中運用懲戒權立下了規矩,讓他們可以依規懲戒學生。
立法賦予教師壹定的教育權和處罰權。只要方法得當,懲罰適度,既不會傷害學生,又能約束學生,有效維護課堂秩序。這種教育和懲罰的權利當然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教育懲戒權必須控制在壹定範圍內,否則就會被濫用,傷害學生。為此,《細則》明確了教師不得實施教育懲戒的八種行為。比如,不允許通過擊打或刺傷直接造成身體疼痛的體罰;不罰站在正常極限之外,反復模仿,強行做出不舒服的動作或姿勢,以及故意隔離等間接傷害身心的變相體罰;不得以歧視性、侮辱性言行辱罵或侵犯學生人格尊嚴。這是對教師教育和懲罰的約束,避免濫用懲罰,對學生造成不必要的傷害。這種約束其實也是對教師的壹種保護,防止他們“越界”犯錯。筆者認為,立法在賦予教育懲戒權時也應防止濫用。教師要嚴守師德師風,嚴格遵守相關教育法規,盡量少用懲戒權,摒棄任何傷害學生的體罰行為,為學生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使學生健康安全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