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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籃球受傷的賠償

按理說,運動本身就是有風險的。如果在明知有風險的情況下仍然參加體育運動,那就要自己承擔受傷的風險。這也是國際慣例。而在國外,是在比較完善的保險制度下建立的,傷者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但是我們國家普通人很少會去上人身意外險。在我國,法律是傷者和死者最重要,所以壹般會判傷者賠償部分損失。

不過,請百度壹下這篇文章:打籃球傷眼睛的家屬索賠1.2萬。結果法院駁回訴訟:非惡意球友不承擔責任。換句話說,這種情況的判決是要看法院的,受傷了不壹定能得到賠償。全文如下:

打籃球時,隊員之間有身體接觸,這是完全正常的。而小林卻因為對方隊友打籃球時的壹個不小心,得到了“盲4級”的嚴重後果。今年6月,小林及其家人將高爾夫球手王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654.38+0.2萬元。然而,令小林和家人沒想到的是,安吉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了他的上訴。

2010小林和王豐是同壹所高中的高二學生。他們關系很好,經常課後壹起打籃球。

那年4月16日傍晚6點,小林把王豐叫到學校籃球場進行壹場“3對3”籃球賽,兩人被分成兩隊。在壹場比賽中,小林用球進攻,王豐過來防守。看到壹個機會,王豐伸出手去斷球,但是球沒有斷,只是不小心擦傷了小林的左眼。小林的左眼立刻出現了血。

球場上的每個人都驚慌失措,王豐更加害怕。他趕緊陪小林去了醫務室。值班醫生告訴兩人,毛細血管應該是斷了,吃點藥就好了。但是到了晚上,小林的眼睛並沒有像醫生說的那樣開始好轉。當晚被送往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壹醫院治療,確診為左眼損傷(眼球挫傷、外傷性前盤出血、玻璃體出血、外傷性視網膜脫離)。

為了治療眼睛,從2010到2013,小林去了杭州和上海的醫院四次。經過幾年的治療,傷勢終於穩定下來,但小林的視力卻無法恢復。小林的父親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小林的傷情等級和護理期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小林目前的即刻指數(失明4級)構成人身傷害,傷殘8級。

今年6月,小林家屬向安吉法院起訴汪峰家屬,要求其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2萬元。

王豐應該支付多少錢?安吉法院近日對此作出答復,駁回了原告小林的訴訟請求。

負責的法官告訴記者,籃球運動是壹個群體性、對抗性和人身危險性的運動,發生人身傷害事件是正常的,也是應該預料到的。無壹例外,參與者都處於潛在的危險之中,既是潛在的危險制造者,也是潛在的危險承擔者。“籃球運動中的正當危險是被允許的,參與者有可能成為危險後果的實際承擔者,正當的危險制造者不應該為此付出代價。

“法官說。”小林和王豐都超過16歲了,他們有能力認識到籃球本身的危險性。

主審法官表示,小林並未提供證據證明王豐惡意違反了遊戲規則,王豐不應因其基本的體育行為而承擔侵權責任。故小林訴請王豐及其監護人承擔過錯侵權責任,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所有文章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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