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賣方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怎麽辦?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賣方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怎麽辦?

根據《合同法》第135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的義務,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人應按約定協助買受人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出賣人收到買受人價款後不願意為買受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經買受人要求後拒絕協助買受人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訴至法院,強制出賣人履行登記義務,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登記的權利人在取得生效裁判文書後,可以憑裁判文書自行申請並完成轉移登記。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

2002年4月8日,原告與被告趙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購買趙的房屋,並由負責過戶。合同簽訂後,趙將該房屋(包括房產證)交占有使用。由於當時陳某經濟困難,未能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2003年,陳某想辦理過戶,但登記機關以需要雙方到場為由拒絕辦理變更登記。但此時趙因工作調動到外地,無法聯系。到目前為止,他還沒有註冊。2008年,起訴要求趙協助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或確認房屋為所有。?

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大陸法系各個國家和地區有以下幾種形式:

1.在法國法系中,意思主義即不動產物權變動行為因當事人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不是有效要件;

2.德國法律制度中的形式主義,即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行為,如果只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發生效力的,必須依法登記。?

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登記成立(效力)原則是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物權變動原則,對抗為例外。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包括:

1.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主要是物權變動不符合法律行為的情形;

3.主要是針對農村的實際情況,不宜規定必須登記才能生效,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

本案中,與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不屬於上述例外情形。因此,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陳某必須進行登記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有人可能會擔心,法院判決壹方協助另壹方辦理過戶手續時,如果另壹方仍拒絕協助,登記部門仍會拒絕登記。事實上,在程序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2條(關於申請執行)、第227條(關於產權證過戶)、第228條(關於行為執行)的規定,買方

此外,實質上,根據《物權法》第11條(關於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提供的必要材料)和第19條(關於不動產更正和異議登記)的規定,可以推斷,買受人取得出賣人協助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確定判決的,賦予買受人單獨申請登記取得所有權的權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合同法

百度百科-房屋登記辦法

  • 上一篇:法院傳票的電子送達模式
  • 下一篇:女方和男方帶走孩子不給怎麽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