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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拒絕退押金怎麽處理?

首先建議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請律師介入,通過法律途徑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勞動者辭職期滿後,用人單位拒不繳納保證金的,勞動者應當保留相關證據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也就是說,辭職的老板可以直接去勞動局投訴,不退押金。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可退還的員工保證金的處理方法如下:

(1)當事人可以和老板協商解決問題;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3)如果上述方法不能解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離職時可以申請補償的情況: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押金和保證金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定金是質押擔保,定金是金錢擔保;

2.交貨時間不壹樣。定金可以在合同訂立前交付,也可以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交付,本質上不具有預付款的特征,但需要在履行前交付定金;

3.當事人不同。定金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定金是當事人之間的擔保;

4.交付後所有權不同。定金交付後,交付人仍擁有所有權,接收人只是暫時占有作為質押,而定金的所有權在交付時轉移給接收人。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作為勞動者,應該了解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助法律武器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其收取財物。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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