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四)各地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制定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統籌安排未來三年可收儲的土地資源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優先儲備閑置低效建設用地。
(五)各地要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需要,結合當地社會發展規劃、三年滾動土地儲備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內容應包括:1。上年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含上年末待收儲地塊清單);2.新增土地儲備年度計劃(包括新增收儲土地規模和新增土地儲備地塊清單);3 .年度儲備土地預開發計劃(含當年預開發地塊清單);4 .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包括當年擬供應地塊清單);5 .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理計劃;6.土地儲備資金年度總需求。其中,待收儲土地是指已納入土地儲備計劃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並已開始收回、收購、征收,但未取得完全產權的土地;儲備入庫土地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已經取得完全產權,納入儲備土地倉庫管理的土地。
(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第三季度組織編制下壹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可在中途每年調整壹次,並按原審批程序備案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