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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有法律效力嗎?

會議記錄沒有法律效力。會議紀要是以會議紀要、會議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為基礎的文件性文件,反映會議的基本情況和精神,具有綜合性、指導性和準備性的特點。

會議紀要的特點如下:

1,紀錄片。會議記錄必須是對會議目的、基本精神和議定事項的總結,不得隨意增刪或更改內容,不得將任何不真實的材料寫入會議記錄;

2.壹般性。會議記錄必須精確全面,用極其簡明扼要的文字高度概括會議的內容和結論。既要體現與會者的壹致意見,又要兼顧個別同誌的寶貴意見。有些會議紀要需要分析論證;

3.組織。會議紀要應分門別類、分層次概括會議精神和議定事項,做到條理清晰、條理分明。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行政機關公文的種類主要包括:

(1)訂單(Orders)

根據有關法律,適用於行政法規和規章的頒布;宣布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獎勵相關單位和人員。

(2)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部署,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三)公告

適用於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

(4)通知

適用於社會各相關方應當遵守或知曉的事項的公布。

(五)通知

適用於批準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隸屬於上級機關的公文,傳達下級機關需要辦理的事項和需要有關單位知曉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知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7)動議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8)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答上級詢問。

(九)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請示和批準。

(10)回復

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的指示。

(11)意見

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處理方法。

(12)信函

適用於非掛靠機關之間洽談工作、問答問題、請求批準、解答審批事項。

(13)會議記錄

適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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