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鐵路旅客通行證管理辦法
第十條對符合每年壹次定期通勤探親條件的職工,其工作地點至家屬住所在400公裏以內(在鐵路局工程、檢修部門工作的職工不受該局管轄範圍內400公裏的限制),可利用節假日或下班時間回家,但可開具定期通勤通行證,不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有效期為壹個日歷年。
第11條乘公共汽車上下班
1.如果員工的工作地點距離其家庭居住地在200公裏以內,且上下班有合適的列車乘坐,不影響出勤和作息,則上下班時可使用月票,有效期為壹個日歷年。
二、鐵路局工程、大修部門流動施工人員,符合使用月票條件的可不受200公裏(400公裏以內)的限制,月票可填施工區段至家屬居住地,但不得超出局管轄範圍。
三、鐵路職工到其他單位出勤,符合通勤條件的,可按規定使用月票。
第十二條鐵路職工在市內外的大學、中專、技校就讀,不能使用通勤、普通通勤或普通學校通行證;員工家屬居住在工作地(夫妻共同居住的地方),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在外地,無法填寫發給父親、母親、兒子、女兒的通勤或定期通勤公交乘車證。
第十三條壹年內進入短期培訓班或高級培訓班學習並符合通勤條件的鐵路職工,可按規定使用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