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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投標中,投標人如何保護自己的設計靈感和創新?

第二十二條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招標人應當公開招標。

公告中明確是否對未中標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及補償金額;邀請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單位通過

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應在招標書中明確。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和中標人采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標人同意並支付費用。

給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對於符合設計招標文件要求但未中標的設計方案,招標人應當給予不同程度的獎勵。

賠償。

(壹)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其補償標準。如果投標人太多,就招募

投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補償壹定數量的投標人。

(二)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給予每壹個未中標的投標人經濟補償,並在投標邀請書

明確賠償標準。

招標人可根據情況設定不同等級的補償標準,以便評標委員會對選出的優秀設計方案進行評價。

給予適當的鼓勵。

第三十九條國內外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參加建設工程的設計投標。

費,應按照國民待遇平等的原則,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設計收費標準。

如果在工程設計中采用投標人自己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專利和專有技術的費用由招標人和投標人共同支付。

投標人應協商確定。

第四十條招標人應當保護投標人的知識產權。投標人擁有設計方案的版權(著作權)。還沒有

經投標人書面同意,招標人不得將已交付的設計方案轉讓給第三方或在本次招標範圍之外使用。

他建造項目。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設計合同後,招標人有權在建設項目中使用中標方案。贏得投標

壹旦使用其設計方案,人們應保護招標人免受來自第三方的侵權訴訟或索賠,否則中標人應

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責任。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使用其他未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方案的,應當事先征得同意。

取得投標人的書面同意,並按規定繳納使用費。未經相關投標人、招標人或者中標人書面許可

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標人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

聯合體投標人共同完成的設計方案的知識產權歸聯合體成員所有。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招標人或中標人不得隨意使用其他投標人的方案和設計。明確規定投標人應對自己的方案和設計進行數據備份和證據保全。萬壹挪用,問題可以通過法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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