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
2.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3.傳喚的目的是確保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案件得到及時處理。傳喚必須使用合法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召喚的時候也要註意以下幾點:
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進行傳喚。
2.人民警察可以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出示工作證件進行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
3.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
4.公安機關應當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綜上,我國法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進行訊問,所以傳喚不壹定是犯罪。具體規定如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