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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證券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124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備證券從業資格;?

(五)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129條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範圍,增加註冊資本和對股權結構進行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

合並、分立、停業、解散和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130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確定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凈資本與自營、承銷和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的比例。

負債與凈資產的比率、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等風險控制指標。證券公司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131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並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任職資格後方可任職。?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132條

因違法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以及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錄用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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