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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中所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到底是什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是指有關法律規定的辦理治安案件時,需要對場所、住所進行檢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並出具檢查證明後,方可進行檢查。

人民政府是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是國家的行政機關。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項行政事務。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通過的決議,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主持和領導全國的行政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壹方面要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另壹方面要對上壹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事務;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獎懲地方各級國家公務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務。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可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其工作證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的檢查證。確需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進行現場檢查,但在檢查公民住宅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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