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交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船舶檢驗證書;
(三)船員名單;
(四)船舶營業運輸證明;
(五)船舶國籍證書;
(六)擔保文件(海關監管風險擔保);
(七)海關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五條小型船舶的船體不得設置暗艙、夾層和其他隱藏物品的場所。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小型船舶,海關不予登記。第六條對符合條件的,海關簽發《往來港澳小型船舶登記證書》(以下簡稱《備案證書》)和《往來港澳小型船舶海關監管簿》(以下簡稱《海關監管簿》)。第七條小型船舶需要在其他關區管轄的口岸裝卸進出境貨物的,航運企業應當憑交通主管部門和原註冊地海關的批準文件向相關海關辦理異地備案手續。第八條未經海關登記的小型船舶不得從事進出境運輸業務。第九條小型船舶經營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原註冊地海關提交下列文件,辦理年檢手續:
(a)年度報告;
(二)備案證明;
(三)海關監管書;
(四)海關監管要求的其他文件。
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上壹年度的年貨運量和航次、遵守海關法規情況、經營管理情況等。
未經海關審核或者年審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進出境運輸。第十條企業名稱、經營路線、法定代表人、地址、企業性質等。在海關登記備案的船舶發生變更的,小型船舶經營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原海關登記備案,並向異地海關備案。第十壹條小型船舶違反本辦法的,由海關處以3萬元罰款。
對參與走私活動的小型船舶,情節嚴重的,應當收回登記證書和海關監管書,並通知有關交通部門。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1998 11 10月6543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