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出生證明;
2.進行身份公證或親子鑒定;
3.繳納壹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需要辦理生育證的地區,父母先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計生辦繳納壹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落實計劃生育措施;
4.憑計生部門出具的證明到公安機關登記。
註冊賬戶需要的材料如下:
1,持相應材料到嬰兒跟隨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新生兒入戶;
2、派出所審查《生育證》是否蓋有計劃生育部門的有效印章,無章為無效證件,不得入內;
3.派出所應當核對當事人申請入戶的地點與生育服務證出具的地點是否壹致。如果不壹致,就暫時不入戶。當事人持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計劃生育辦公室在給予戶口登記前,應在《生育服務證》第三頁背面蓋章註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