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當然要告知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具體原因。當然,這涉及到工作人員在審訊過程中的壹個工作技巧。為了在壹定程度上震懾犯罪嫌疑人,也屬於犯罪嫌疑人的壹些基本權利,工作人員會將相關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明確規定的。
1.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麽?
第壹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專家意見是壹種訴訟證據。專家意見不同於證人證言,因為專家沒有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專家結論是表達判斷意見而非事實,證據是基於科技方法而非對相關情況的記憶。在當今各國的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的應用日益廣泛,專家意見在幫助法官查明事實方面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國司法鑒定的相關制度並不完善。
第二,證據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都是證據。壹個案件中有很多證據。所謂間接證據,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單壹的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必須結合其他證據才能查明。間接證據具有依存性和關聯性,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
第三,間接證據的審查和判斷
1,查看物證來源是否合法,其外觀屬性等特征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看有無假冒偽造。
2.檢查證人的素質,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等客觀條件,看是否由於不良動機或其他影響,提供的證言不準確。
3.查看鑒定材料是否可靠,鑒定人是否具備壹定的專業知識和資質,看鑒定結論是否準確可信。綜合分析證據應把握以下兩個方面:
1是全面審查證據,正確排除矛盾。
2.推論要合乎邏輯,合情合理。
第四,直接證據的判斷
直接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方法簡單,無需復雜的推理過程,其在訴訟中的證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必須強調的是,直接證據還必須依靠其他證據來驗證真相,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另外,由於證明範圍的不同,認定的案件必須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法律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
於是,《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為了取得相關證據,對某些物品進行司法鑒定的,那麽必須將鑒定報告告知犯罪嫌疑人,因為犯罪嫌疑人雖然被羈押在看守所,但他有權申請對鑒定結論進行重新鑒定,在不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直接作為證據使用,是違法的。